党纪学习教育·第 5 课|廉洁纪律篇(一)
党的纪律涵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 94 条至第 121 条针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及处分规定如下:
《条例》第 94 条: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产生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若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 95 条:彼此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进行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 96 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借助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若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而党员干部知晓却未予以纠正,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 97 条:收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 98 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 99 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 100 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 101 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 102 条:违反相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类消费卡(券),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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