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4 年招生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学院与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之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院代码 14707。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性质及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招生机构: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与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督机构: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申诉电话:0535-6911901,6911811。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 2024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yvcct.edu.cn/)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坚决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原则,全面考查考生德、智、体、美、劳等素质,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选考科目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考生体检标准如下:
-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女生(净高)163—175cm;男生(净高)173—185cm。
(2)双眼矫正视力达 C 字表 0.5 以上,相当于 E 字表 4.7 以上(近视人员需佩戴隐形眼镜)。
(3)五官端正,面容姣好,面部及四肢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色盲、色弱、腋臭、纹身等问题。
(4)形体匀称,步态自如,动作协调,无明显“X”形腿、“O”形腿等。
(5)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种传染病、慢性病、遗传病史。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循相关省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首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 春季高考录取原则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2024 年关于春季高考的录取政策执行。
- 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查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 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 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退费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方式助力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 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 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和复查:
- 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在复查中发现问题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院规定处理。
-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证书颁发: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修读,并取得相应课程总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证书颁发学校为“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相应课程修读,并取得相应课程总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证书颁发学校为“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事宜按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烟台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