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传媒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193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8678号(章丘校区)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18号 (文东校区)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职院校;专科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播音与主持专业要求考生:①身体无残疾,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异常。②身高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在外省的录取批次按照外省招办的统一安排依次进行。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区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区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文化成绩(有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参考综合评价信息)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能满足某专业计划要求,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报考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5.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传媒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东路8678号(章丘校区)
邮编:250200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18号(文东校区)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