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
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设公安学类和公安技术类两个专业类别。
1.公安学类专业: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选考政治科目方可报考。
2.公安技术类专业: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考生在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中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和具体专业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具有山东省户籍并参加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报考考生须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四)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市、分男女、分专业类,根据预分计划,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如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网上公布缺额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进行征集志愿填报。
第二十三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两类招生与培养,考生按照专业类填报高考志愿。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修学通识基础类课程,第二学年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学业成绩和个人志愿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对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院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邮政编码:250200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