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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日期:2021-11-11     来源:山东单招网    作者:山东单招网    浏览:3281    
[导读]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31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确保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九条 学校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1年面向山东省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共计950人(最终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其中单独招生计划58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37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在学校官方招生信息网站另行通知。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一)招生对象

  学校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面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

  (二)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三)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申请免试的考生须为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项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资格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免试进入学校对应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试点院校。

  第十二条 报名方法

  (一)考生须通过山东省 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3月3日—5日,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选报高校和专业。

  (二)报名审核通过后,取得学校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三)取得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需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的招生报名窗口进行缴费,并打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准考证》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报名表》。

  (四)申请免试的考生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有关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

  对于在报名环节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成绩和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考试内容

  1.单独招生

  主要考察考生的理论及专业知识基础,重点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熟悉与掌握程度等,采用网上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综合评价招生

  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包括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各科目成绩转换赋分之和)÷10,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和信息技术,各考试科目满分1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转换规则按:合格=90,不合格=50进行转换。

  (2)综合素质评价成绩重点考核考生的道德品质、交流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由学校组织专家依据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评价赋分,满分100分。

  (3)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重点考核考生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与报考专业的匹配程度,以及学生学习及将来从事某专业(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等,采用网上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4)考生综合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70%+综合素质评价成绩×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20%。

  (二)考试时间

  网上面试时间为2021年3月13日—14日,具体时间以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命题、考试与评卷

  (一)试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聘请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专家命题,并安排专人对试题进行审核。

  (二)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严格考试管理过程,严肃考风考纪。对在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校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卷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录取。

  (二)按照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分别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对于录取线上的考生,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均可兼报3个专业志愿,设“专业是否服从调剂”。若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是”,而所报3个专业都无法录取,且考生成绩在最低录取资格线以上,会将其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服从调剂志愿选择“否”,而所报3个志愿都无法录取,无论考生成绩为多少,均会被退档,不予录取。报考多个专业的考生,按所报第一个专业参加学校考试。

  1.单独招生的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仅限已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的中等职业学校“医药类”和“护理类”毕业生报考。

  2. 为山东广拼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订单培养的单独招生电子商务专业,仅限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报考。

  (四)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在招生类别和专业间调剂使用,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五)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规则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学校于3月21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并办理录取手续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凡被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1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 为山东广拼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订单培养,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院校扩招和学生培养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函〔2019〕9号)要求,本着“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结合企业人才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制,学制3—6年(其他专业不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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