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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日期:2021-11-10     来源:山东单招网    作者:山东单招网    浏览:4582    
[导读]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校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校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东营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东营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东营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东营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东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2440。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府前大街129号(邮编:257091)。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招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宣传、录取管理等工作,处理招生过程中全局性问题和突发情况。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单独招生计划与条件
 
  (一)2021年单独招生计划1800人。本计划通过东营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东职招生在线”微信公众号、东营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公布。
 
  (二)招生条件及考试科目
 
  1.招生对象
 
  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且已经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
 
  2.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均符合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
 
  (2)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考生体检情况须符合各专业报考要求。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考试科目
 
  (1)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知识(占150分)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占150分),总分为300分,采取笔试考试形式。职业适应性测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兴趣爱好、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及将来从事某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等。
 
  (2)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考试内容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为300分,采取笔试考试形式。职业适应性测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兴趣爱好、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及将来从事某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等。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与条件
 
  (一)2021年综合评价招生计划700人。本计划通过东营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东职招生在线”微信公众号、东营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公布。
 
  (二)招生条件及考试科目
 
  1.招生对象
 
  面向我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且已经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
 
  2.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均符合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
 
  (2)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考生体检情况须符合各专业报考要求。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考试科目
 
  综合评价招生的综合成绩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占120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占30分)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150分),总分为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笔试考试形式。职业适应性测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兴趣爱好、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及将来从事某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等。
 
  第十二条报名方式及考试安排
 
  (一)报名方式
 
  参加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须于2021年3月3日-5日,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东营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系统进行信息确认与缴纳报名考试费。
 
  (二)考试安排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生本人通过“东营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系统”打印《东营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的时间和要求,到东营职业学院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单独招生录取原则
 
  (一)录取原则
 
  1.由学校负责,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类别,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分别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对于录取线上的考生,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考生根据自身类别填报专业,可兼报1-3个专业志愿,设“专业是否服从调剂”。若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是”,而所报1-3个专业都无法录取,且考生成绩在所属类别资格线以上,会将其调剂到任一计划未满专业;若服从调剂志愿选择“否”,而所报1-3个志愿都无法录取,无论考生成绩为多少,均会被退档,不予录取。
 
  4.专业计划调整原则:录取资格线划定后,将未满额专业剩余计划适当调整到报考人数较多专业。
 
  (二)确定预录名单:严格按照录取规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预录名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公示预录名单:预录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四)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依据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考及录取。
 
  (六)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扩招和学生培养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函[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入学后,学制为3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与普通学生毕业证书相同。学生达到最长修学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肄业证或结业证。教学中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统筹利用日常教学时间和周末、寒暑假、晚间等,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专业课采取定期集中上课的方式,公共课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且每学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0学时。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原则
 
  (一)录取原则
 
  1.由学校负责,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按照普通类、校企合作类分别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对于录取线上的考生,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考生根据自身意愿填报专业,可兼报1-3个专业志愿,设“专业是否服从调剂”。若服从调剂志愿选择“是”,而所报1-3个专业都无法录取,且考生成绩在所属类别资格线以上,会将其调剂到任一计划未满专业;若服从调剂志愿选择“否”,而所报1-3个志愿都无法录取,无论考生成绩为多少,均会被退档,不予录取。
 
  4.专业计划调整原则:录取资格线划定后,将未满额专业剩余计划适当调整到报考人数较多专业。
 
  (二)确定预录名单:严格按照录取规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预录名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公示预录名单:预录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四)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依据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已被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新生享受相同的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考及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东营职业学院,证书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他
 
  (一)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东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本章程由东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四)本章程自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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