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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日期:2021-11-01     来源:山东单招网    作者:山东单招网    浏览:3088    
[导读]第一章总则为保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潍坊工程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代码:1437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南路897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入校后开设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定向培养士官专业按照下达招生计划的男女生比例执行。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教育部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定向培养士官专业)、常规批。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1.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办法,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2.高考改革省份普通类专科录取时,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后续志愿录取。

3.未高考改革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4.美术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我院认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综合分投档录取,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5.音乐类考生需获得其它高校相同或相近艺术类专业合格证,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投档录取。

6.春季高考考生按春考类别,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技能成绩高的考生。

7.定向培养士官专业在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其它事宜执行上级文件要求。考生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投档规则依次择优录取。

8.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9.定向培养士官生需按规定进行政治考核、体检和面试。

10.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八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体检,对审查、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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