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是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2021年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学字〔2021〕3号)《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烟台理工学院(原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校代码:13359。
第五条 学院位置及环境: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00号(烟台大学南校区相邻)。邮编 264005。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烟台理工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确定专升本招生计划,讨论决定专升本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烟台理工学院纪检部门对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 烟台理工学院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要求,
对提档的山东省2021年专升本高校推荐和考生自荐学生,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免试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复查: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并负责善后事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烟台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专科学校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政策:专升本类学生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院官方网站、招生信息网,招办咨询电话等。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形式: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烟台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通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00号